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
第五条 两院院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:
1. 发给院士特殊津贴人民币 30 万元 / 年 ( 聘期内 ) ;
2. 提供 200 平方米 住房一套,一次性安家费人民币 50 万元;
3. 提供实验室建设费和科研启动费人民币 300 万元;
4. 凡带科研项目者,视科研到帐经费,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;
5. 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;
6. 负责配偶户口随迁,安排配偶工作,协助解决子女入学、入托。
第六条 作为“楚天学者计划”特聘教授申报对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在成功申报特聘教授岗位后,享受以下优惠待遇:
1. 除享受学校的工资、福利外,另外提供特殊津贴人民币 10 万元 / 年 ( 聘期内 ) ;
2. 提供 180 平方米住房一套,一次性安家费人民币 5 万元;
3. 提供实验室建设费和科研启动费人民币 150 万元;
4. 凡带科研项目者,视科研到帐经费,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;
5. 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;
6. 负责配偶户口随迁,安排配偶工作,协助解决子女入学、入托。
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享受以下优惠待遇:
1. 提供一次性安家费人民币 10 万元;
2. 学校安排 130 平方米过渡性住房,购买商品房时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 15 万元;
3.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、福利外,可享受 博士生导师 津贴人民币 8000 元 / 年(计发三年);
4. 提供科研启动金:文科人民币 15 万元,理工科人民币 45 万元;
5. 提供实验室建设费人民币 50 万元;
6. 可竞聘校内特聘教授岗位,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基础上,享受特殊津贴人民币 5 万元 / 年 ( 聘期内 ) ;
7. 凡带科研项目者,视科研到帐经费,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,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;
8. 负责配偶户口随迁,并视情况安排配偶工作,协助解决子女入学、入托。
第八条 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教授、 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 享受以下优惠待遇:(相关学科)
1. 提供一次性安家费人民币 5 万元;
2. 学校安排过渡性住房;
3. 提供科研启动金:文科人民币 10 万元,理工科人民币 30 万元;
4. 凡带科研项目者,视科研到帐经费,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;
5. 负责配偶户口随迁,并视情况安排配偶工作,协助解决子女入学、入托;
6. 若竞聘上校内学科建设特聘教师岗位,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基础上,享受人民币 0.5 ~ 5 万元 / 年的特岗津贴 ( 聘期内 ) ;
7. 享受学校博士学位津贴人民币 5000 元 / 年(计发三年)及学术津贴人民币 1.0 ~ 1.4 万元 / 年。
第九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享受以下优惠待遇:(相关学科)
1. 提供一次性安家费人民币 5 万元;
2. 学校安排过渡性住房;
3. 提供科研启动金:文科人民币 3 万元,理工科人民币 10 万元;国外留学获博士学位的人员,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资金;
4. 发给博士学位津贴人民币 5000 元 / 年(计发三年)。若竞聘上校内学科建设特聘教师岗位,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基础上,可享受人民币 0.5 ~ 2 万元 / 年的特岗津贴 ( 聘期内 ) ;
5. 凡带科研项目者,视科研到帐经费情况,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;
6. 可破格或优先参加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。
第十条 学校学科建设、 申报 博士点所急需的特殊高层次优秀人才,以及来校时自带有省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、实验设备和学术团队的人员,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,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,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的优惠措施。
第十一条 上述优惠待遇中的科研启动金按《湖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》 ( 湖工大科 [2005]2 号 ) 执行。
第三章 外聘高层次人才及优惠政策
第十四条 中、短期聘用各类人才的待遇如下:
1、对全职外聘(在聘期内全时在校工作)的中、短期外聘人才,学校提供以下待遇:
①两院院士:年薪为人民币 15-20 万元;
②楚天学者特聘教授、省级学科和专业学术带头人:年薪为 人民币 8-10 万元;
③博士生导师、教授:年薪 人民币 5-8 万元;
④博士后、博士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副教授:年薪为 人民币 3-5 万元;
2、中短期全职外聘人才在校工作期间,可由学校免费提供临时住房,住房标准参照本办法中同类引进人才的有关条款执行
3、对在聘期内不能全时来校工作的中、短期兼职外聘人才,其工作酬金由学校与本人商定,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专门住房。
第十五条 对全职外聘且在校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,在聘期期满后又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者,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安家费补助金,金额为本规定有关条款中同类引进人才安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。
有意者请提供本人简历、毕业推荐表、学历(学位)及职称证书复印件、论文(论著)及科研成果目录和复印件等。


